网友“李兵”问: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也做了相似的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以期获取利益。相反,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而给付财物,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没有影响国家的正常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就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不构成行贿罪。比如,行为人为了不受某干部刁难而给予其财物,仅仅是为了促使其正常履职,就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一是违法的利益,即行为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违背政策的利益,即根据相关政策不应当获得的利益;三是违背行业规范的利益,即按照相关行业规范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四是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通过非正常途径、程序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获取的利益;五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即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而获取的利益。综上,“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中能够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另一类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曹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