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卢雷雷”问:被审查调查人收受下属所送翡翠吊坠,办案人员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没有找到该吊坠的付款凭证,便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该吊坠购买时市场价为人民币3.5万元。但后来,办案人员找到了当时购买该吊坠的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上写明该吊坠的价格是3万元。请问:应该以付款凭证还是以鉴定结论作为受贿证据?
答:本案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由于没有找到购买该吊坠的付款凭证,所以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该吊坠的材质及购买时市场价格。鉴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经常使用的调查措施,对于某些涉案物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它的价值,或者对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疑问的,就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真伪鉴定,不仅对涉案物品可以进行真伪鉴定,而且对相关合同、协议、书证、笔迹等材料或内容也可以进行真伪鉴定;第二种是价值鉴定,主要是对办案中涉及的房产、车辆、金银首饰、翡翠玉石等贵重物品等进行价值鉴定。本案审查调查过程中对吊坠的鉴定,首先是鉴定其材质、真伪,其次才是评估其价值。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更能直接证明或否认该吊坠的价值,那么就应该以鉴定的吊坠的价值为准,认定受贿数额是3.5万元。但是,后来办案人员找到了当时购买该吊坠的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属于能直接证明该吊坠价格的原始证据,比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更高、更为直接,因此,应当实事求是按照该数额认定此笔受贿的数额为3万元。
这也说明,我们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单个证据的合法形式和证明效力,更要关注多个证据之间证明力的比较,一方面是要尽可能全面地从多个角度去获取证据,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对从多个角度获取的证据进行比对分析研究,按照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物证、档案、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规则,科学合理地采信证据。(曹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