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依然存在。笔者结合实践,浅谈在监督执纪执法活动中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本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按照《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一般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的不予追究。
本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本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相应财经管理制度,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对结果仍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相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补贴等。
在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时,需注意该行为与贪污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区别。
与贪污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贪污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控制、经手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违规发放津补贴的主体与贪污行为的主体虽有交叉,但范围相对较窄,为前述单位中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次是主观故意不同。贪污的主观故意是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规发放津补贴的主观目的是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超出规定标准的津补贴,进而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再次是侵害的客体不同。贪污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违规发放津补贴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最后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贪污行为多为秘密实施,违规发放津补贴则相对公开。
违规发放津补贴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共同点,在客观方面都是将公共财产分给个人,但是两者之间仍有区别。首先看社会危害性,如果将单位具有一定自主管理分配权的钱款,在管理分配的权限范围内且未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分配给单位成员,金额不大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作为违纪情况处理。如果将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严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或者严重背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这种行为就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其次看私分的手段,集体私分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而滥发津补贴的分配情况等均有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再次看涉及的金额,只有在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实践中,常见的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有以下方式。一是扩大范围发放。如,某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时,除为室外作业的职工发放外,还将实际未参与室外作业的职工纳入发放范围。二是超出规定标准发放。如A单位在本单位食堂装修期间,与B单位搭伙,共用B单位食堂就餐,A单位在为职工发放伙食补贴的同时,另据实与B单位按就餐人次数进行结算。三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发放钱物。如某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以节假日慰问金、值班费、加班费等名义,违规向该局干部职工发放节假日“福利”。
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重点调取相应职能部门的经费管理使用规定、财务支出凭证、人员名单、相关银行卡流水、签收单据、相关工作量的统计材料等。注意确定收款银行卡是否由领取人本人保管,若非本人保管,则要注意追查现金的流向,实践中类似资金可能被挪作他用。
(作者:梁栋 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 |